我国商标申请目前采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把商品分作34个大类,服务分为11个大类,注册商品时跨类是算作多个商标的。注册过程中,如何恰当地确定注册产品的类别、类似群和商品?例如乳制品企业,不但要考虑第29类2907类似群(奶及乳制品)中的产品,还要考虑第30类中3001类似群(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中的加奶可可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3013类似群(食用冰,冰制品)中的冻酸奶;3202类似群(不含酒精饮料)中的奶茶(非奶为主);以及第5类中的0502类似群(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中的婴儿奶粉等。同时申请注册时不可机械地套用产品组分含量:比如以奶为主的可可牛奶属于第29类中2907类似群,与第30类中3001类似群中的以可可为主的加奶可可饮料类似,假设甲在2907类似群的可可牛奶产品上注册了一个商标;从理论上讲,乙是不能就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再在3001类似群中注册可可为主的加奶可可饮料产品的。但如果乙不去申请注册,只是在加奶可可饮料产品(属于3001类似群)上“使用”与甲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由于甲只拥有2907类似群中产品的注册商标,起诉乙侵权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然而消费者未必会对这两种产品区分清楚,所以造成混淆的可能性,那么如何选择商品/服务类别,如何避免商品的混淆,如何才能获得较全面的保护?其不但要根据相关分类表,而且要具体分析,结合商品的生产及销售渠道、服务的方式及对象等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