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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例专利  
关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71破2-2号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   编辑:kingda.cn   时间:2018/9/12
东莞市新洋电子有限公司债权人:
        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明,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106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93472829.27元,管理人审查后确认债权总额为191479675.88元。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106位债权人对《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清单》进行了核查,未有债权人对债权表提出异议。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对《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清单》中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东莞市元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106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东莞市新洋电子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清单》】。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下载:1.pdf
 
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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