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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例专利  
关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71破2-3号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   编辑:kingda.cn   时间:2018/9/12

东莞市新洋电子有限公司债权人:
    2017年7月1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广东柳道热流道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清算受理后,因新洋公司具备重整条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自2018年6月7日起对新洋公司进行重整。2018年8月9日,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于2018年7月3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已依法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批准与《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重整计划。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新洋公司的《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已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各债权人表决,其中职工债权表决组应到债权人1人,实到1人,同意1人;税务债权表决组应到债权人1人,实到1人,同意1人;普通债权表决组应到104人,实到68人,同意64人,代表债权额166468134.18元,而经管理人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189289367.72元,故投同意票的债权人人数已经超过该表决组中人数的二分之一,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到经管理人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的87.94%,已经超过该表决组经管理人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重整计划已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通过。该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予以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批准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件下载:2.pdf

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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