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卫浴器材(东莞)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18年9月6日,英联卫浴器材(东莞)有限公司管理人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拟定的《英联卫浴器材(东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已拟定《英联卫浴器材(东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2018年7月23日先后两次通过邮寄表决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该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表决。依照表决规则,该两次债权人会议出席人数、所代表的具有表决权的债权额均符合规定,但前述财产分配方案在该两次债权人会议中获得同意的债权额均未达到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审查,管理人所拟定的《英联卫浴器材(东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英联卫浴器材(东莞)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英联卫浴器材(东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件下载:(2009)东中法民二破字第7号之五
英联卫浴器材(东莞)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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